- 索 引 号:QZ10108-0101-2023-00021
- 备注/文号:永建建〔2023〕25号
- 发布机构: 永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9
永建建〔2023〕25号
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建筑业企业、局有关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分工明确、上下衔接、运转高效、响应及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市、县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春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永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规范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前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方面突发事件引发的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以及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质量事故(以下统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
1.4.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乡镇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落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利用我县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效联动,实现资源共享,快速、高效地处置各类突发质量安全事故。
1.4.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以及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储备、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等级划分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我局成立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1.1 局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组 长:局主要领导
常务副组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的局领导
副组长:分管房地产、村镇建设的局领导
成 员:局办公室、质安中心、房管股、村镇站负责人
局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质安中心。
2.1.2 局应急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传达上级交办的事项。
(2)拟定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政策措施。
(3)建立县级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应急救援队伍。
(4)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向上级等部门报告。工程承建企业跨县施工的,由我局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工程承建企业为市外企业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工程承建企业为省外企业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5)指导、参与一般及以上等级或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查处督办;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2.1.3 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 任:局质安中心负责人
副主任:局办公室负责人、房管股负责人、村镇站负责人
工作人员: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科室(单位)有关人员
2.1.4 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有关专家。
(2)受理事故接报,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督促事故项目所在乡镇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3)组织落实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科室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
(4)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起草事故情况报告,经应急指挥小组审核后,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5)办理局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施工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我局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从业人员事故防范与应对的宣传教育,开展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处置等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事故或险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或请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现场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或者事故征兆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要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我局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应急工作准备。编制符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做好应急工作准备。施工等企业应定期检查本企业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2 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定期召开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形势分析报告。施工等企业应根据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房屋市政工程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
3.3 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施工等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并进行登记存档,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完整,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
4.1.1 施工企业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属地政府、我局及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属地政府、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房屋市政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1.2 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我局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我局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有关单位概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详见附表。
4.2 事故处置
4.2.1 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当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全力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4.2.2 事故后我局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当地力量无法完成自救任务时,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临近地区请求支援。
4.2.3 接到一般及以上等级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势态派出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指导抢险救援工 作,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提出专业性处置建议或意见,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提请上级部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或其他专业部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 应急结束
当伤亡人员得到有效处置,事故隐患彻底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后,按照“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应急结束。
4.4 信息发布
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4.5 善后处理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后我局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协助属地乡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应急救援征用物资补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施工和使用。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相关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体系。我局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5.1.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由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房屋市政工程,业主、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5.1.2 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监督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参与研究应急方案,为制定相应对策和意见提供参考。
5.1.3 应急管理力量:由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还应建立并加强与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的联络机制,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
5.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联系,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以及事故信息报送渠道,保证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
5.3 应急物资保障
建立完善辖区房屋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5.4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力量无法满足应急响应需要时,可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或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5 医疗保障施工企业应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提供基本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迅速联系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开展专业救治。必要时,由我局联系医疗卫生部门组织有关救治力量支援。
5.6 宣传、培训和演练
5.6.1 宣传
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5.6.2 培训
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列入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干部职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能力。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开展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个人防护常识等。
5.6.3 演练
适时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辖区内施工等企业的应急演习进行指导和检查。施工等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5.7 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辖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我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单位和个人不按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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