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8-0101-2024-00007
- 备注/文号:永建〔2024〕13号
- 发布机构: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2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综指〔2023〕9号),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6万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万元,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保障。
2024年4-6月,我县经审核符合公(廉)租住房货币化保障的申请家庭共计34户0.99万元(详见附件)。根据《永春县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办〔2018〕156号)、《关于永春县公(廉)租住房货币化保障性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永保障房〔2019〕3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县公(廉)租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现拨付租赁住房补助资金0.99万元(详见附件)到对象“一卡通”账号。
请各有关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督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专款专用。
附件:2024年第二季度廉租房租赁补贴资金名单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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