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1-1500-2019-00030
- 备注/文号:永自然资﹝2019﹞23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11
永自然资﹝2019﹞239号
2019年11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1059号批准征收土地15.808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按所在区域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给予补偿,房屋拆迁按实际评估给予补偿。
二、被征地单位的征地面积
桃城镇长安社区水田5.7443公顷、旱地0.0321公顷、园地0.4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99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3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5公顷、未利用土地0.0176公顷;桃城镇化龙社区水田0.8083公顷、旱地0.0508公顷、园地0.1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101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537公顷;桃城镇留安社区水田0.7398公顷、水浇地0.1617公顷、旱地1.2804公顷、园地0.1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50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3.051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812公顷;桃城镇张埔社区水田0.0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8082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6日前以村(社区)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桃城镇自然资源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联系人:桃城镇自然资源所 郑 鹏 联系电话:0595-23875120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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