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1-3000-2020-00005
    • 备注/文号:永自然资﹝2020﹞2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8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永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4-01 08:55

    永自然资﹝2020﹞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根据《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和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泉资规〔20195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永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永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试行)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318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34号)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根据《福建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闽自然资发〔2019118号)和《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泉资规〔201958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多测合一内涵  

      “多测合一”是指将建设工程竣工阶段为资源规划、住建、人防等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服务的多项测量业务,包括资源规划部门的土地复核测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含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不动产测绘;人防部门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住建、消防部门的消防测量等多项测绘任务整合成为一个测绘事项,实现一次委托,由一家测绘单位(或两家以上测绘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担所有的测绘任务。 

      二、工作目标  

      优化测绘流程,统一业务标准,全面提高测绘质量和审批效率,切实方便业主单位,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增效。 

      三、适用范围  

      “多测合一”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线性工程除外)和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待工作成熟后逐步推广至所有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级财政投资项目;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功能单一的住宅、办公、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 

      四、资质要求  

      拟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及要求: 

      (一)在我县注册登记或备案,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测绘业务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管理体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 

      (三)入驻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中介超市”。 

      五、工作流程  

      (一)建库。拟承担“多测合一”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且资质条件符合本方案设定的“多测合一”测绘资质要求的,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测绘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质、业务经营范围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单位组成永春县“多测合一”测绘单位资源库。 

      (二)选定。各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自行选定测绘单位,并按相关要求签订合同,明确收费金额、服务时限、测绘成果提交要求及双方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选择测绘单位时,业主单位应关注选择的测绘单位是否具备专项测绘所需的测绘资质类别及可承担的业务规模;各测绘单位应如实、合法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三)测绘作业。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项测绘作业,在开展专业测绘前应与资源规划、住建、人防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各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测绘,不断提高测绘成果质量,要不断压缩工作周期、提高测绘效率,根据不同建设规模,测绘时限要求如下:建设规模5栋楼之内的项目,开展测绘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建设规模610栋楼的项目,开展测绘时限不得超过11个工作日;建设规模超过10栋楼的项目,开展测绘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审核。测绘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测绘项目,提交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共同向测绘成果对应审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审核申请。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不动产测绘成果,测绘地理信息股负责审核规划竣工测绘成果。各部门审核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测绘单位,实现“最多跑一趟”。 

      (五)监管。在“多测合一”项目实施过程、测绘成果验收及测绘成果审核过程中,对发现问题的测绘成果,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通过列入黑名单、测绘信用评价为失信等措施对测绘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泉州市测绘管理站。 

      六、工作要求  

      (一)承接“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等级资质和作业限额承揽“多测合一”业务,且要求信用良好。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恶性压价或抬价,不得降低测绘成果质量,扰乱测绘市场秩序。 

      (二)符合“多测合一”工作要求的测绘单位名单,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网站予以公布,并根据行业监管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供建设项目业主查询自行选取。 

      (三)“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应加强质量内控管理和保密管理,结合“多测合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测绘单位应组织注册测绘师对测绘成果严加审核把关并签字盖章确认。 

      (四)“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建设项目业主涉嫌强迫测绘单位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测绘单位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设项目业主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测绘单位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六)测绘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如实反映工程真实情况,提供的测绘成果应满足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要求,确保工程施工各阶段专项测绘成果质量。测绘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审批部门对测绘成果有疑议的,测绘单位要及时整改并按时限要求重新提交测绘成果直至通过为止。  

      七、违规处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一)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二)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 

      (六)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单个项目被业主单位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符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八、保密要求  

      业主单位和测绘单位应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多测合一”,对测绘成果报告中涉及保密的内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如有泄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制度管理  

      对从事“多测合一”测绘单位的资质及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每年根据测绘资质检查、成果质量检查、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下一年度“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名录。经评价确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单位,不予列入下一年度“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黑名单人员不得进入我县测绘市场。 

      十、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方案发布之前已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业务的,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办法发布之后新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 

      (二)本方案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对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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