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8-1200-2018-00012
- 备注/文号:永东政〔2018〕105号
- 发布机构:东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6
永东政〔2018〕105号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非洲猪瘟防控,依靠“群防群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经研究决定,对提供非洲猪瘟防控违法线索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关于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如跨县、市(区)生猪调运。
(二)餐饮店、食堂、宾馆、酒店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猪场(户)。
(三)养猪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或者猪血蛋白饲料喂猪。
(四)凡经营来自疫区的生猪冻制品行为的。
(五)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或销售来历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六)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三、奖励办法
(一)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已向县(区)举报并获得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举报奖励。
(二)举报奖励办法随非洲猪瘟疫情变化适时变更。
(三)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生猪的1例奖励500-2000元(非法运输10头以内奖励500元,超过10头的,每增加1头增加奖励50元),举报餐饮店、食堂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猪场(户)1例200元,举报养猪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或者猪血蛋白饲料喂猪1例200元,举报经营来自疫区的生猪冻制品行为的1例500元,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来历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1例500元,举报违规饲养生猪镇政府未登记在册的1例奖励200元。。
四、 举报奖励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事实发生在本镇辖区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事实;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经济)奖励;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由东关镇政府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东关镇人民政府 0595-23702654
东关派出所 0595-23702362
东关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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