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8-1200-2018-00012
    • 备注/文号:永东政〔2018〕105号
    • 发布机构:东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6
    关于印发东关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03 13:48

    永东政〔2018〕105号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非洲猪瘟防控,依靠“群防群控”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经研究决定,对提供非洲猪瘟防控违法线索实行有奖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县关于非洲猪瘟防控调运规定,如跨县、市(区)生猪调运。

    (二)餐饮店、食堂、宾馆、酒店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猪场(户)。

    (三)养猪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或者猪血蛋白饲料喂猪。

    (四)凡经营来自疫区的生猪冻制品行为的。

    (五)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或销售来历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六)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防控措施的行为。

    三、奖励办法

    (一)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已向县(区)举报并获得奖励的,不能重复享受举报奖励。

    (二)举报奖励办法随非洲猪瘟疫情变化适时变更。

    (三)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举报非法运输生猪的1例奖励500-2000元(非法运输10头以内奖励500元,超过10头的,每增加1头增加奖励50元),举报餐饮店、食堂等将餐厨剩余物(泔水)提供给养猪场(户)1例200元,举报养猪场(户)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或者猪血蛋白饲料喂猪1例200元,举报经营来自疫区的生猪冻制品行为的1例500元,私屠滥宰生猪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或销售来历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1例500元,举报违规饲养生猪镇政府未登记在册的1例奖励200元。。

    四、 举报奖励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事实发生在本镇辖区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事实;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经济)奖励;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由东关镇政府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东关镇人民政府 0595-23702654

              东关派出所     0595-23702362

     

    东关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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