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02-0500-2023-00012
- 发布机构:横口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近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永春县促进民宿发展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提升全县民宿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福建省旅游条例》《泉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主要包括:民宿对象界定、申办要求、申办程序、监督管理、管理要求、附则6方面内容。
(一)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生产活动,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使得建筑、配置和服务具有鲜明文化特色,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申办要求
1.民宿选址符合永春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划,建筑风貌应与地方民俗、景观环境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
2.民宿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用于经营用客房数量不超过14标准间(或单间)。
3.民宿经营者应在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后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4.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标准。
5.用于经营民宿的场所应参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施。
(三)申办程序
符合申办条件的民宿经营者根据《永春县民宿申办材料清单》要求,向属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登记和代办协办,乡镇受理后通过泉州市一体化平台向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公安局等县直有关部门推送办理,县直有关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后向乡镇反馈,属地乡镇完成登记后民宿方可对外经营。
(四)监督管理
对民宿所在地乡镇、各相关部门权责进行明确。
(五)管理要求
对民宿经营者在安全主体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规范管理、文明服务以及法律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7日止。《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关于加快推进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永政〔2021〕9号)同时废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小王2388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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