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9-1800-2019-00002
    • 发布机构:岵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18
    永春县岵山镇人民政府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
    永春县岵山镇人民政府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
    来源:岵山镇人民政府 时间:2019-01-18 08: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原则

        (一)积极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由财政所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财政所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第六条 财政所应在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七条 财政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决算公开的规定,预决算公开情况须同时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八条 财政所人员应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在县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财政所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 财政所人员应在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说明因公出国()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所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一并公开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五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财政所应当在“福建永春”政府网-财政资金-部门预决算相对应的专栏内公开预决算,在“福建永春”政府网-财政资金-专项资金专栏内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并永久保留。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所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十八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财政所应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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