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07-1100-2020-00013
- 备注/文号:永锦政综〔2020〕40号
- 发布机构:锦斗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3
永锦政综〔2020〕40号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经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产业和火灾特点,认真组织实施。
锦斗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全市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解决全镇自建房改用于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通过开展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按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全面摸清全镇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底数,通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评查,实现“五个明显”的整治目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责任机制得到明显加强、防控体系得到明显优化、从业人员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坚决遏制自建房加工场所亡人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镇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范围
利用既有自建房(指农村自建房、城镇民房及非工业用地性质上的其他自建建筑)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的场所。
三、整治重点
(一)建筑条件不具备。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仓储的;建筑耐火等级不足等。
(二)评查问题不整改。自建房加工场所未委托具备法定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的;评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仍作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场所使用的;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但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三)主体责任不落实。租赁双方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制度,未将租赁情况告知镇政府的。
(四)安全疏散不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五)违法搭盖不拆除。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等。
(六)生产用电不规范。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用电超负荷、私拉乱接电线、线路老化、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等;物品堆垛与电器设备未保持安全距离等。
(七)动火管理不到位。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持证上岗,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八)设施器材不完善。未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的;未按要求增设简易喷淋系统、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等。
(九)物品存放不规范。物品未分类、分堆、限额存放的;生产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单独存放,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的;超额存放等。
(十)安全常识不掌握。各经营主体不熟悉、未掌握生产加工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消防管理情况,风险不自知、安全不自查、隐患不自改。新入职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未落实每半年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员工不懂本场所、本工种火灾危险性,不会报火警、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疏散逃生。
四、整治步骤
(一)摸底宣传阶段(2020年9月底前完成)
1.2020年9月15日前,各村要结合辖区产业特点和实际,找准本地区突出风险问题,研究制定本辖区的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方案。
2.2020年9月15日前,各单位要向社会发布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通告,鼓励群众自行整改隐患、自行聘请评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自行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邮箱,接受、鼓励群众举报,并逐一核实举报线索。
3.2020年9月15日前,各陈要将《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及《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附件1、2)发放给辖区自建房加工场所主体,告知如何履行主体责任以及不履行主体责任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自建房业主、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村干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报镇安办存档。
4.以村为单位,在前期房屋安全、小加工作坊等大排查大整治基础上,组织全面摸清辖区自建房改作为生产加工、仓储场所的情况。逐幢采集房屋户主和建筑信息(包括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出租情况、出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火灾危险性类别等),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0年9月30日前,各村应完成全面摸底工作,做到“一幢不漏”。摸底情况应经村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名确认后,形成《锦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最后由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名后报县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
5.2020年9月30日前,各单位要督促辖区每个自建房加工场所制订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建筑内的所有经营单位和员工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各级在排查摸底时发现单位存在“三合一”现象,违规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等3种情形之一且无法当场改正的,属于重大消防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二)评查整改阶段(2021年8月底前完成)
1.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照各地出台的导则进行评查。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提出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的,由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2.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必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全部整改消除,并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
3.消防安全评查后,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或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整改意见及《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镇安办存档。
4.经评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应当分级分类进行处理。对未在规定时限开展评查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县级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牵头,组织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对评查发现存在一般隐患问题的,镇政府负责督促单位按照评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意见,逐条整改消除,并告知提醒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对评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由县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牵头,组织应急、工信、住建、商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待评查发现问题全部整改消除,取得《消防安全评查报告》后,予以恢复生产加工。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执行的由县级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牵头,组织消防、住建、应急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5.评查阶段,各村应定期统计《锦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附件3),及时跟进摸排率、演练率、评查率、整改率、处置率等反映行动成效的指标。
(三)督导验收阶段(全过程)
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按照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级政府组织验收,市指挥部攻坚行动专班组织进行抽查验收。
1.摸底宣传督导验收(2020年10月中旬前完成)。对各单位的方案制定情况、宣传发动情况、通告发布情况、《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发放情况、摸底统计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2.评查整改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阶段,2021年1月31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二阶段,2021年3月31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三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组织对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第四阶段,2021年9月30日前,组织对其他行业自建房加工场所的评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3.总体督导验收(2021年9月底前完成)。组织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进行总体督导验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对自建房加工场所集中区域,属地政府应统一规范管理,加强长远规划,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实现“生产进园区”,从根本上减少自建房加工场所。要引导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完善周边水源、消防车通道、应急救援力量,积极推广物联网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智能烟感等先进消防技术、设备,提高区域安全防范水平。
五、工作分工
(一)自建房所有者及各经营主体: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应对照《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市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泉安指〔2020〕19号,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落实摸底、评查、整改等主体责任。
(二)镇、村:对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负直接属地责任,主要负责逐家摸底登记核查、宣传发动、督促评查整改、组织处置、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村镇站负责督促自建房加工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评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
城管执法队负责依法查处、拆除违法临时搭盖,负责综合整治中涉及到的执法工作。
市管所负责查处自建房加工场所非法经营、超核准范围或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开展专项整治。
派出所负责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其它职能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攻坚行动工作。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镇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专班,与小加工作坊、改用仓库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专班合署办公,从村镇站、安办、派出所、执法队、市管等成员单位抽调干部(详见附件4),全脱产集中办公。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面抓好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摸底宣传、评查整改、督导验收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党员带头表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和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联合执法。各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按照整治内容,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对排查出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零容忍”。对未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演练、拆除、评查等规定动作的,坚决采取综合执法措施,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查封的查封,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高压震慑消防违法行为。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四)开展专项行动。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专项行动,各单位应结合消防领域大排查大整治和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行动同步推进开展。城管执法队应牵头开展违法临时搭盖集中清理行动,对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未在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的,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应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村镇站、派出所、安办等部门应严厉打击“三合一”、违规动火作业等安全违法行为。
(五)强化社会服务。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自建房加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评查的办法。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评查、补贴业主评查等方式,提高工作成效。镇财政所要安排专门工作经费,保障评查、强制拆违等排查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针对自建房加工场所管理能力弱的特点,应依法依规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政府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整治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管理,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企业安管员和基层网格员的岗前培训,确保相关人员能发现和处理一般性的安全生产问题。
(六)严格督导验收。督导验收贯穿整个攻坚行动的全过程,主要分为摸底宣传督导验收、评查整改督导验收以及总体督导验收三个阶段,重点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摸底、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情况上报、评查、举报奖励、执法查处以及违法拆除等情况进行督导验收,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将移送有关部门启动效能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建立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火灾延伸调查机制,即日起,凡发生自建房加工场所火灾事故的,不论是否亡人,一律进行责任延伸调查。倒查各单位是否按照攻坚行动整治重点、时间节点及整治要求开展工作。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履职到位的,将减轻从轻追究责任,做到尽职免责。
附件:1.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参考)
2.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3.锦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汇总表
4.锦斗镇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专班人员名单
附件1
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认真吸取我市近期火灾事故教训,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建房改用生产加工、仓储场所(以下简称自建房加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建房加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自建房加工场所应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查。从事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丙类火灾危险性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行业的自建房加工场所必须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查,评查发现问题应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评查或评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取缔关闭。严禁自建房用于从事化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服务机构查询方式:微信查找“福建消防官方”公众号—在线办事—技术服务信息平台—消防安全评估机构)
三、将自建房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封。
五、严禁未经审批搭建新的临时搭盖。自建房加工场所屋面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芯材彩钢板简易搭盖或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避难空间的,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屋面违法搭盖,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六、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 自建房加工场所,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责令当场整改;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七、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自建房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八、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2020年9月底前,自建房加工场所应开展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未按规定开展演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九、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在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整治自有自建房加工场所安全隐患问题,带头抓好整改;要积极督促、劝导亲友、邻里参与自建房加工场所隐患整改,以实际行动支持、助推自建房消防安全整治攻坚行动,发挥党员立足本职、带头奉献的先锋模范作用。
告知单位(盖章):
2020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消防安全整治告知书回执
自建房加工场所地址:
自建房业主(签字):
加工场所主要负责人(签字):
村(社区)干部(签字):
备注:本回执应由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存档备查。
附件2
自建房加工场所排查摸底登记表
建 筑 基 本 情 况 |
建筑名称 |
|
||||||
建筑地址 |
县(区) 街道(乡镇) 社区(村) 路(街巷) 号 |
|||||||
自建房所有者或管理者 |
|
联系电话 |
|
|||||
实际用途 |
□加工场所 □仓储 □居住、仓储、加工“三合一” □其他: |
|||||||
火灾危险性 |
□甲、乙类(易燃易爆物品) □丙类(纺织、鞋服、电子、纸品、印刷、木制品等可燃物) □丁、戊类(铁件、钢材、石头等难燃、不燃物品) |
|||||||
建成时间 |
|
结构类型 |
□钢结构 □砖混 □钢砼 □砖木 |
|||||
建筑高度 |
|
建筑层数 |
|
|||||
占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
|||||
现有消防设施 |
□灭火器 □消防应急照明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 □简易喷淋系统 □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火栓系统 □其他: |
|||||||
单位 基本情 况 |
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且未当场改正的属重大消防隐患,单位应自行暂时停产停业,确保安全。 □“三合一”现象 □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者被严重堵塞、占用、封闭 |
|||||||
□是 □否分租 分租 户 |
□是 □否 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
□是 □否 涉及临时搭盖 |
□是 □否 可燃易燃彩钢板、木板装修分隔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层加工场所 名称 |
|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生产经营范围 |
|
|||
评查情况 |
□是 □否 已委托消防安全评查 |
评查机构名称: |
||||||
评查情况: □暂无隐患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
第三方服务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备注:建筑名称、业主、地址等信息应与录入《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系统》中的房屋信息保持一致。 |
||||||||
建筑所有者或管理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