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910-0101-2024-00005
    • 备注/文号:永蓬政〔2024〕5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蓬壶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9
    关于印发《永春县蓬壶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10-29 10:39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泉委办发〔2015〕8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5〕163号)等有关精神文件,结合我镇村集体财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永春县蓬壶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春县蓬壶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一、 现金管理 

      1.为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点题整治”农村集体“三资”不规范问题和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落实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非现金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农政改〔2024〕5号)文件精神。

      2.各村集体全面实行大额收支银行转账、小额收入二维码收款、小额支付村务卡(信用卡,下同)结算。取消现金结算,“备用金”性质的村务卡(个人借记卡)在2024年 9月1日后停止使用。

      二、账户管理 

      3.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严格村集体的资金账户管理,每个行政村只能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确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村集体与单位及个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一律使用市银农直联进行转账支付。

      5.村集体财务基本账户一般应留财务负责人、代理会计、报账员3人印鉴,印鉴至少要2人及以上分开保管,严禁集中管理。

      三、票据管理 

      6.村集体统一使用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严禁使用自制和外购的收款收据。

      7.村级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向收款方取得正式发票(税票)。

      8.取得的正式发票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对不规范的票据不予报销。

      9.每一张报支的付出凭证中应明确具体的付出内容,涉及多项支出内容的和多位领款人等应附上具体的附件,所有附件的金额累加应与所报支凭证上的金额一致。

      10.严格实行票据领购核销制度。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负责村级收款收据等票据的管理,每村一次只能使用一本收款收据。各村应由报账员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结报、核销工作,并定期检查监督;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核查后存档保管。

      11.村级各类票据应当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保管和使用过程中,谁保管或使用、谁负责,遗失票据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四、审批管理 

      12.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具备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印章、收款人签字等要素),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章,同时由证明人签章,依照款项数额按审批权限送审。

      13.严格执行村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

      14.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另一位指定的村干部审核签字后,村财务负责人审批;

      15.凡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村集体讨论,附会议记录;或在发票后由全体村两委成员签名认可同意,再按上述第2款规定审批。

      16.报账员应认真办理收付手续,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拒绝支付现金,坚持“五不付”,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没有单据的不付,单据涂改、字迹不清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领导未审批的不付。

      17.每月底,报账员将当月收支票据送给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盖章后,送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记账。

      18.村级报账员应记好现金日记账和存款日记账。

      五、收支管理 

      19.加强预算编制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20.依法取得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入库,严禁将村级集体资产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其他账户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21.村级征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扣除应付给农户外的土地补偿费和村级提留款,由村集体统一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22.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酬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23.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2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刷、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2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除外)。

      27.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酒等消费开支。

      28.严禁报销封建迷信等开支。

      29.村集体一般不得用集体财物对外捐赠,除教育、慈善、公益救灾捐款外,村集体不得报支赞助和其他捐款等费用,特殊情况需对外捐赠的,1000—5000元由村两委会议通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备案。

      30.严禁以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为由,将集体财物转移给其他组织(个人)运作管理,规避有关部门监管。

      31.严格控制办公费支出,村集体办公用茶原则上每月控制在5斤以内,金额每斤控制在100元以内。

      六、采购管理 

      32.村级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金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33.村级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由村委会按规定自行组织招标采购,2(含2万元)—30万元以下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招标,30万元(含30万元)及以上须在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其中村级设备、材料等货物及购买服务的采购的预算金额因在一个财政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行预计。

      34.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5.采购完成后,村委会应组织并按规定办理验收,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等)应及时提交到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备案。

      七、工程管理 

      36.严禁实施无计划、无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严防产生村级债务。严格按照永政办〔2022〕46号文件精神执行相关规定。工程建设需进行设计和工程概算,经集体“两委”会讨论通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下由村委会自行决定。

      37.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含2万元)应由村自行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在乡镇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内普遍性邀请招标。

      38.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9.村集体建设项目的基建管理,应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工程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禁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进入工地。

      40.工程完工后,村委会应组织并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监督验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等)应及时提交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八、伙食管理 

      41.凡村集体开展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征拆迁集中活动时,经所 在乡镇党委、政府同意,可从上述业主下拨的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伙 食费或支付误餐补贴,伙食费或误餐补贴支出标准每人每天控制在60 元以内。防汛抢险24小时值班,伙食费或误餐补贴支出标准按实际值 班人员每人每天控制在60元以内。凡报销伙食费时,发票须附上有关文件,并注明具体事由、用餐对象及人数等材料。人数按实际参加用餐人员(包括上级单位派驻人员),已报支伙食费的不能再领误餐补贴, 领取误餐补贴的只限于本集体成员。本补充规定从2021年4月13日 起执行。

      九、出差管理 

      42.村集体人员因公出差,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包车、租车、乘坐飞机的,须经村“两委”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备案。

      43.出差人员住宿用房提倡以标准间为主,住宿标准参照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厦门最高限制400元/间天,福州、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380元/间天,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350元/间天。省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

      44.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无明显公务目的差旅、参观考察活动。由上级部门组织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级部门通知文件执行。

      45.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住宿标准限额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6.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贴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和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到永春县县城及泉州市各县(市、区)的,每人每天50元;出差到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每人每天80元,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120元;省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附后。

      47.报销差旅费,一律凭出差地点、路线的住宿费、车船费原始发票填制 “差旅费报销单”报销,报销时须同时附上通知文件或有关会议记录等材料。

      十、薪酬管理 

      48.村干部报酬是指对核定职数的村“两委”成员给予的工作补贴。

      49.村干部报酬包括基本报酬、业绩考核奖励报酬、职务报酬、兼职津贴等。村干部报酬从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中支付,不得挪用各种专项建设和管理资金。其中,村干部基本报酬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每三年调整一次,具体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财政局核定;村干部业绩考核奖励报酬按平均每人每月不少于400元的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乡镇财政承担,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村干部职务报酬由各村 (社区)根据个人的岗位职责、业务量合理确定具体数额,每人每月最高限额控制在2200元(含)以内,经“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征求挂钩领导同意后,报所在乡镇党政联席会审批,并抄送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备案;兼职津贴由相关主管部门拨付;村干部报酬标准和补贴办法应作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项目,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村干部每周少于2天时间在村里办理村务的,不得领取任何工资、补贴。“一肩挑”的村主干和交叉兼职的成员,不能重复领取工资和补贴。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兼任 “村两委”和经联社成员,不得领取任何工资和补贴。

      十一、专款管理 

      50.上级相关部门下拨的各项补助款(如水利饮水、道路、新村建设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51.除民政补助、救灾款外,村集体账户原则上不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确需“过桥”必须执行村级财务相关规定,涉及转拨给个人或其他单位(村组角落),领取补助款(除慰问费、抚恤费、救济费、救灾费等)时,必须有相关文件复印件、申请报告、招投标材料、建设合同、验收单等相关材料,手续不完整不得支出,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除外。

      52.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履行招投标及验收结算,并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规定。

      十二、负债管理 

      53.村集体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一般不得举债。发展中确需借款的,应当由村委会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及还款时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支付利息和筹资还款责任。

      54.村集体项目建设需要筹融资的原则上向商业银行、信用社、农商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自然人举债。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举债用于村级日常经费支出。

      十三、资产管理 

      5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村集体固定资产。

      56.对村集体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进行折旧,折旧年限表附后。

      57.严格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审批管理。固定资产使用一定时间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应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同时作为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报废时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1)原值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必须由村支书、主任共同签字(盖章),村书记、主任为同一人的,应指定一名专职村委或副主任签字(盖章);(2)原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应经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通过;(3)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由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同时上报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备案。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十四、监督管理 

      59.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按月进行审查,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会计代理核算中心不得入账。

      60.村集体财务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设立)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要求,每季度(或每月)向村民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同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去每月在小微权力监督平台进行财务公开。每季度在乡村振兴平台进行财务公开,并自觉接受乡镇代理中心的审核监督。

      61.村集体财务公开,一年12次,公开时间为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开。在固定公开栏公开的,公开时间应保持一个月以上,各村应拍照留底。

      62.代理会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闽农经管〔2005〕204号)文件精神,真正履行所代理的村集体筹集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63.在规范运行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按照《福建省关于推行农村集体财务计算机网络监管工作的意见》,代理会计人员应每月(或每季)15日前将相关凭证录入计算机网络监管系统,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管。

      64.实行报刊杂志限额征订,优先保证党报党刊的征订。

      十五、附则 

      65.本规定由永春县蓬壶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永春县蓬壶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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