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机构负责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编排体系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生成日期 | 发布日期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识别代码。
2.信息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指信息发布主体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生成日期: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发布日期:指信息在公开平台发布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永春县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永春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陆“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永春县档案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联系电话:0595-23882059。
永春县图书馆地址: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366号,联系电话:0595-23882544。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永春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获取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永春发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4.在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务公开专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点击查看)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永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875163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600
电子邮箱:ycxzfbgkb@163.com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收费情况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将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