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永自然资地出告字〔2024〕25号
2024-12-03 20:35 阅读人数:1

  经永春县人民政府批准,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永春县1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宗地概况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

地块

编号

地块

位置

规划用地

面积

(平方米)

规划指标

用途

出让

年限

起始价

(万元)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增价幅度(万元)

备注

2024-28

锦斗镇锦溪村

2080

建筑密度≤50%,1.0<容积率≤2.7,绿地率≥10%,建筑限高≤24米

商住用地

商服40年、住宅70年

340

68

10

 

  注:2024-28号地块土地来源: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2024-28号地块土地分类:建设用地2080平方米。

  (二)相关要求说明

  1.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卫生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与住宅首期同步进行,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且建成后应无偿将产权、使用权移交给政府有权机构。具体的规划用途及详细经济技术指标按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要求执行,供地方式按现状供地。交地工作由锦斗镇人民政府负责。

  2.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该项目农贸市场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32%,其中,可分割零售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32%(第1、2层);商务及办公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16%(第3层);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52%(第4至7层),各计容面积占比上下浮动不得超过3%。项目开发建成后,竞得人应优先提供如下建筑:提供第二层可分割零售商业600平方米,单价按回购价3500元/㎡;另需无偿提供第一、二层可分割零售商业约450平方米。竞得人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与锦斗镇人民政府签订《回购协议》,提供的1050平方米可分割零售商业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所产生的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4.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群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竞得人应合理确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5.竞得人应自交地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对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全部开工、竣工的土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不予办理土地抵押,金融机构不予办理贷款;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在办理转让时,将依法追缴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的违约金(每日按出让价款1‰缴纳违约金),并将企业列入土地招拍挂黑名单及将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参加泉州市土地和政府所有项目招投标。

  6.竞买人应明确承诺购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非融资资金,若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保证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买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竞买成交后,若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得人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7.该宗地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相关要求执行。

  8.配建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执行。

  9.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对回购安置房、较大宗商品住房、高端住宅项目,建设单体质量要求达到泉州市优质工程及以上。

  10.该地块可按照《永春县“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作为立体生态住宅项目。

  二、竞买人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联合申请。

  (二)报名时申请人在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提交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并明确承诺购地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而非融资资金,经金融监管机构认定竞买保证金有来源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信托资金、资管计划配资、保险资金、P2P募集资金范围的,视为违反竞买规定,出让人有权取消竞买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三)报名时申请人须提供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若是委托代理的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书中必须予以说明。

  三、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出让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时间截止前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三楼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索取。

  (二)申请人须在2024年12月23日17:00前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等,到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三楼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3日17:00前(以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将在2024年12月24日17: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地块踏勘时间为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23日。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23860325。

  四、拍卖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一)拍卖时间:2024年12月25日15时30分。

  (二)拍卖地点:永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一)。

  (三)本次拍卖竞买人不足两人的,本次拍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终止。

  (四)本次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的竞拍方式进行公开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受让人,不设保留价。当地价报价达到上限价格500万元时,不再接受报价,转为竞报无偿移交给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每次竞报竞配建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或其整数倍,竞报竞配建面积最高者为竞得人,建设后需先行向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接近竞配建面积的户型进行抽选,实际移交面积超出竞配部分由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市场评估价格支付。成交土地出让金即为竞价上限价格。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竞得人应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1.土地出让价款含竞买保证金;2.缴纳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土地出让价款不包含契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契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另行缴纳。

  (二)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定金抵交土地出让金。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锦斗镇人民政府负责以现状条件在竞得人缴清土地出让金后5个工作日内交地。

  六、手续的办理

  (一)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用地手续,永春县住建局凭成交确认书、缴款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手续给予办理建房手续。

  (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试行)》(闽国土资综〔2006〕272号)的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中标结果与竞得人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以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违约责任

  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出让金,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项的1‰加收违约金,出让金超过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除取消其竞买保证金外,还可要求竞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具体事宜,详见本次出让文件。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出让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咨询电话:0595-23860325,传真:0595-23862728。

  (二)保证金开户行:1.中国建设银行永春支行,账号:35001656507050001717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账号:13570101040021285

  3.中国工商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1408017129022073191

  4.中国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424775815951

  5.永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9071010010010000037319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春县支行,账号:935007010006486692

  7.福建永春漳农商村镇银行营业部,账号:9071710010010000009347

  8.泉州银行永春支行,账号:0000016642421012

  9.泉州农商银行,账号:9070230010010000102779

  保证金账户名:永春县自然资源局。保证金缴纳开票地点:永春县823中路展览城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服务窗口,咨询电话:0595-23883105,联系人:小陈。

  十、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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