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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06-07 17:36 阅读人数:1

  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44号

  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目的

  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位于桂洋镇壶永村、桂洋村。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桂洋镇桂洋村集体土地6.4132公顷,其中:水田2.1462公顷、旱地0.0002公顷、园地2.2373公顷、林地0.8657公顷、草地0.2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8469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448公顷。拟征收土地6.4132公顷使用权人为桂洋村集体经济组织和4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桂洋镇壶永村集体土地10.1489公顷,其中:水田2.7767公顷、旱地0.0844公顷、园地0.3955公顷、林地5.3739公顷、草地0.0583公顷、其他农用地1.4601公顷。拟征收土地10.1489公顷使用权人为1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桂洋镇桂洋村、壶永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万元/公顷,各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农村道路1.0、坑塘水面1.0、沟渠1.0、田坎1.0、其他草地0.5、园地0.5、林地0.5、建设用地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4号)文件执行。该项目未涉及房屋拆迁。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4号)文件补偿安置。

  2.本次征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办〔2019〕6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文〔2011〕175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3〕7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桂洋镇暗坑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永拟征地安置公告〔2024〕14号)同时废止。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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