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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58号建议的答复
2026-05-25 10:36 阅读人数:1

  永自然资函〔2026〕59号

  答复类型:B类

  

  陈幼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农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的建议》(第1158号)收悉。我局作为主办单位,高度重视,会同协办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进行了专题研讨。您的建议精准切中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痛点,对破解农业合作社“有资金、有项目、无地可用”的困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经综合两部门职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厘清政策边界,实施分类保障

  为全力保障农业合作社配套设施合理用地需求,依据国家和福建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及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相关规定,我们将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实行“双轨制”分类保障:

  (一)设施农用地范畴:应备尽备,合规用地

  对于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严格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执行。

  适用范围:包括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初加工、冷链保鲜、灌溉设施、机耕路等。

  (二)建设用地范畴:指标倾斜,依法报批

  对于确需长期使用、地面已硬化的固定建构筑物,如深加工车间、集中办公用房、大型永久性接待中心等,依法必须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 强化部门联动,优化审批服务

  针对您提到的超标准用地及新业态需求,两局将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破解难题:

  靠前指导,源头避违。联合开展常态化下沉服务,宣讲政策,让经营者清楚“什么地能建、建什么性质的地”。针对确因生产需要超标准或涉及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申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反馈诉求,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县自然资源及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行职责,与协办单位紧密协作,全力助推我县乡村全面振兴。

  领导署名:黄建成

  联 系 人:康海城

  联系电话:23869922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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