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统筹征收补偿标准,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工作规定,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空间用途管制股邮箱:yc23860327@163.com。
二、通过致电方式反馈修改意见: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空间用途管制股电话号码:23860327。
三、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
附件: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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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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