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000-2026-00014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6〕1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29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6-03 15:5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永春县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保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福建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泉州市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泉政文〔2026〕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建成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管理规范、战斗力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形成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保障、高效运转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职责分工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培训、日常考核评价,根据需要指导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与日常培训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及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县级承担部分的经费保障,配合县消防救援局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向县属国有企业转岗安置工作;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劳动合同签订,并提供就业培训等配套服务工作;县应急局、消防救援局牵头组织开展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向国有企业合同制岗位转岗安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培训、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及经费足额保障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应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以及永春金融监管支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落实社会优待保障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夯实待遇保障,筑牢队伍根基

      1.规范薪酬标准。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待遇,由县消防救援局依据《泉州市全面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制定;上级财政、消防救援部门调整薪酬标准时,由县消防救援局按新要求拟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薪酬待遇(不含挂职人员)按岗位划分,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制定,薪酬水平不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参与执勤任务的,可参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发放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等岗位性津贴补贴。(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健全社会保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职业年金制度保障范畴,并为一线执勤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经费保障。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县、乡两级共同保障,属地乡镇按照一级、二级、志愿消防队标准落实配套经费,保障乡镇消防队日常运行、人员配备、车辆装备维护保养等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厚植荣誉激励,彰显职业尊崇

      4.畅通交流渠道。建立县、乡专职消防员交流机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一线队员中表现优秀、业务能力突出者,在县级员额空缺时,经本人申请、县消防救援局审核及考核通过后,可择优转任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完善表彰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将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集体、个人)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如“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三八红旗手”等项目的评选。县人社局、总工会对全县消防行业比武竞赛优胜人员,授予“技术能手”“金牌工人”等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人社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6.彰显社会尊崇。县消防救援局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建立先进典型共育共建工作机制,为综合表现优秀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家庭颁发“消防救援人员之家”门牌。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到消防救援支队级以上单位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对应业务部门表彰奖励时,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开展送奖到岗、送奖到家活动。重大节日及“119”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传递组织关怀。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厚植职业荣誉。按照政府专职消防员实际连续工作年限,由县消防救援局及属地乡镇每年年底分别颁发职业荣誉证书及奖励:实际连续工作满8年的,颁发一星职业荣誉证书,发放奖励1000元;实际连续工作满15年的,颁发二星职业荣誉证书,发放奖励2000元;实际连续工作满20年的,颁发三星职业荣誉证书,发放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优化社会优待,落实关怀保障

      8.强化抚恤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及抚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规定申报、审核、评定,被评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烈士褒扬金。依托永春县慈善总会设立消防慈善基金,对因公受伤、牺牲和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或其遗属给予专项经济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9.严抓健康监护。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每年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因公、因战、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落实教育优待。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永连续工作3年或累计工作满5年的,其子女入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学前教育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就近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3年或累计工作满5年以上的,其子女入学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就近就便原则进行安排,学前教育优先安排到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教育就近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工)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在报考本县职业中专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公共服务优待。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证件(政府专职消防员证),在交通出行方面(免费乘坐城区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博馆和科技馆等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待;在行政服务中心、医院、银行等场所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优先服务。县公安局对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县司法局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家庭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文体旅游局、卫健局、公安局、司法局,永春金融监管支局)

      12.就业创业扶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出政府专职消防员及在岗政府专职消防员未就业配偶子女,结合其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就业意愿,分批次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通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助力就业。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参照《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2〕3号)相关要求执行。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工)伤残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报名参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永春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时,本人自愿并且满足招录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规范退出安置,保障切身利益

      13.退出安置政策。政府专职消防一线执勤队员连续工作满15年的,经考核、体检确认,体能或身体情况无法从事一线执勤岗位的,应当退出。因特殊职务岗位需要、具备紧缺专业技能或训练考核优秀等情况确需留任的,由使用单位研究确定,可适当延迟退出。

      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县连续工作满15年且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含辞退、开除),由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核发退出安置相关费用;连续工作满15年且综合表现优秀的,可选择自主就业(领取退出安置费)或转岗安置,转岗安置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到国有企业就业;符合退休条件的,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政策参照县级执行,转岗安置工作由属地政府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县应急局,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14.规范费用核算。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费纳入消防救援局部门经费预算,从“消防救援业务经费”列支,由县财政统筹保障。费用按“N”的方式核算,其中N为该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永消防救援部门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标准计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发),基数为该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即退出安置费=实际工作年限×月平均应发工资。退出安置费于离队后3个月内发放到位。

      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安置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统筹保障,标准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核算方式可参照县级标准执行,退出安置费于离队后3个月内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规范退出流程。政府专职消防员计划退出的,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退出前3个月至6个月期间若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期间基本工资待遇予以保留;如因个人原因未按程序申请退出的,不享受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永春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业保障工作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及时解决保障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地见效。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绩效考评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县纪委监委、县效能办、县政府督查室将强化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保障经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及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从事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工作的非国家行政编制消防人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二、县级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县政府核定员额,县消防救援局根据工作需求报泉州市消防救援局进行统一招录,由县消防救援局实施统一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三、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由县政府核定员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招录与管理,县消防救援局负责业务指导与培训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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