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已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申请注销户口,规范出境定居居民注销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销户口的程序、材料及时限
1、居民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往港澳定居,申请注销户口的,应当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场予以注销内地户口。
2、居民非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已在港澳定居,申请注销户口的,应当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港澳台身份证件及末次入境的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包括其获得港澳定居权过程的内容,并声明所述内容属实。
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查询其出入境记录,核查港澳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与内地户籍登记主项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相貌)是否一致,核查一致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内地户口。
查无出入境记录或港澳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相貌等与内地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派出所应开展调查核实,要求申请人说明情况、提供身份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协助调查函”至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核查后将结果反馈派出所。派出所收到核查反馈后,对于可确定港澳身份真实性且身份信息差异属于合法变更所致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内地户口。无法确定港澳身份真实性或身份信息差异不属于合法变更所致的,不予注销内地户口。对因身份不法变更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分别情形予立案或移案处理。
二、工作要求
1、县级以上户政部门要加强与出入境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派出所业务的指导及监督,确保此项业务及时准确开展。
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要做好协查工作,及时反馈核查情况;配合开通派出所民警的出入境记录查询权限。
2、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后,应及时在其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注销原因并签章,缴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属单独立户的,同时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当事人需要开具户口注销证明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理。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市局户政、出入境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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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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