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人社〔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和市城乡居民保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泉居保〔202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县政府同意,决定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2022年2月1日起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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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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