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
2.补助对象:漳浦、上杭、南靖、邵武、永春、永泰、平潭、永安等8个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项目可以由园区主管部门等单位承担。
3.补助内容:园区农业基础设施、温室、基地、厂房等建设,台湾农业良种、技术、肥料、农药及机械设备的引进、合作开发及示范推广,农产品加工、农机企业设备购置,发展休闲观光、设施精致、生态环境等特色现代农业,开展两岸农业展览展销、市场推介与人才交流培训,建设公共电子商务、市场服务及农民技术培训等平台及第三方审计验收等事项。
4.补助标准:每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省级补助比例不限;补助给台农台企等经营性项目的省级资金不得超过实际总投入的50%。
5.申报程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以公函的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备案,并提交企业项目申报材料。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局到各申报企业实地进行项目可行性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向社会公开公示后,与县财政局联合下发项目批复文件。
咨询电话:0595-23872812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12388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