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泉州市级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农〔2021〕84号)。
2.补助对象:承担农药使用量监测任务的种植场(户)、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药经销商等。
3.补助内容:用于采集县级(包括有规模的乡镇)农药经销商销售记录、对定点农户开展病虫防治所需农药的使用情况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记载;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开支。
4.补助标准:每个监测点补助不高于5000元。
5.申报程序:生产经营主体自愿向乡镇提出示范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受理申请、审核申请材料并对外公示,县财政局兑付示范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0595-68089031
监督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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