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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永春县财政局 2023-01-29 17:29 阅读人数:1

  1.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制定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规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与工程建设项目显著增加,亟须出台的变更管理办法,为工程变更提供政策依据,若未及时出台管理规定,则不利于建设单位依法加强工程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2.问:《规定》适用范围和印发前后变更行为如何衔接?

  答: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本规定自2023 年1月16日起印发实施,2023年1月16日以前已实施的变更行为按原规定执行,2023年1月16日起的变更行为均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3.问:工程变更如何界定?

  答: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坚决杜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为此,《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因客观上存在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改变以及因工程优化等所引起的工程特性、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变更。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工程变更的条件以及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4.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和基本要求?

  答:《规定》明确,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遵循“节约造价、确保质量、完善功能”的原则;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周密的现场勘查,收集完整现场的影像资料,详细阐述变更理由,形成工程变更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重大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损失,实行“谁失误、谁负责”的原则。

  工程变更基本要求:(一)工程变更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工程变更必要性及工程量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二)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三)工程变更事项由业主单位按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事项,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四)因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后,项目所需资金超过概算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合理资金来源渠道,再按规定程序报批。(五)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规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六)各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经济合理性负责。

  5.问:中标单位在中标后28天内清单核对如何处理?

  答: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存在预算漏算的,业主应在中标后28天内审核完成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清单核对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超过规定时限的,则不予确认;无需进行清单核对的建设单位也必须在28天内将书面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对非中标单位原因逾期的,须提交县分管领导审批或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6.问:累计变更金额如何确定?

  答: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变更增减的绝对值之和,即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之和。经业主认定无法实施或不宜实施的事 项,业主单位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不计入累计变更金额。

  7.问:行业主管部门如何界定?

  行业主管部门按其建设项目分类确定,其中:建设项目属房屋建筑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属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等)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属公路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局;建设项目属水利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为水利局;建设项目属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局;建设项目属独立的电力项目、通讯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工信商务局;对于不明确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建设指挥部指定的县直单位履行行业主管工作职责。

  8.问:《规定》如何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决策?

  答:为防止擅自变更,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决策,《规定》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将工程变更分类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重大变更和特殊变更,(一)一般变更: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二)重要变更: 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5%的;或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中标价10%的;(三)重大变更: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的;或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超过中标价5%但不超过中标价10%的;(四)特殊变更:对抢修、抢险等应急工程以及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变更。并明确累计变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中标价10%。二是明确各类变更的审批权限,(一)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单位共同签认,书面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重要变更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会商并提出变更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三)重大变更经专家论证后,由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会商并提出变更的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提请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累计变更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中标价10%以上不超过投资概算10%以及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工程变更项目按要求需报泉州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论证批准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五)工程建设过程出现应急、安全、维稳等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时,项目业主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过程应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以说明情形,同时立即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如来不及办理相关手续,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把关其变更内容,累计变更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应及时报县分管领导同意;累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及时报项目挂钩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领导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变更金额或变更争议较大的,由专题会议确定是否上报县长办公会研究。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过核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予调整。如确需变更严禁超过概算10%,若超过10%,必须由发改部门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研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再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9.问:针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存在的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行为顺利实施,《规定》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变更适用范围、工程变更的条件、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分类及其审批权限。二是明确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变更的具体程序,(一)工程变更必须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由项目业主申报, 按累计变更金额大小进行分类报批。(二)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书面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书,变更申请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需提供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或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现场照片;6.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7.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等;8.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等。三是明确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变更行为中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部门职责以及各部门在变更行为中应负的责任。

  10.问:如何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为确保《规定》顺利贯彻实施,县财政局将会同县发改局抓紧组织各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规定》培训和学习,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二是在项目结算时对变更行为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审核。三是继续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联系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永春县财政局(经建股)

  联系电话:0595238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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