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0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城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切实加强重点时间节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控。
二、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三、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三项: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进行细化,新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置进行细化。
(一)细化禁止燃放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桃城镇桃城、桃东、环翠(至北环大鹏路口)、桃溪、化龙社区居委会;五里街镇五里街、儒林、仰贤、华岩、西安社区居委会(以吴厝桥、许港溪为界);石鼓镇桃场、桃联、石鼓、社山、桃星社区居委会(以农场公墓排洪沟为界)等15个社区居委会所辖行政区域内。
县域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高层住宅小区。
(二)新增限制燃放区域
新增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限放品种规格和燃放安全要求。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桃城镇万星公园、五里街镇儿童公园、石鼓镇社山公园部分安全区域内。
允许燃放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放品种、规格为: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燃放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三)细化违规燃放处置
燃放违规处置进行了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注意事项
随着城市发展变化,市民群众对节庆时段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需求不断提升,本通告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由永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文〔2008〕9号)同时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禁燃区:指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医疗机构、学校、公共绿地等关键场所和区域,旨在保护公共安全和减少火灾风险。
限燃区:指对燃放烟花爆竹有一定限制的区域,包括时间、品种、规格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限制。限燃区允许在特定时间燃放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但需在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
六、目标任务
我县依法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管理范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禁放区域严格禁止、限放区域把握有度、燃放区域安全有序、社会面平安稳定的工作目标。
七、工作进展
一是扩大禁燃区范围:新增了多类重点保护区域及场所,强化公共安全。
二是新增限燃区规定:明确限燃区域、时间及安全要求,倡导环保与安全并重的节日庆祝方式。
三是明确违规处置:对违法燃放行为细化处罚措施,增强法律威慑力,保障公共秩序与安全。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595-23886967,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夏季工作时间,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季工作时间,10月至次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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