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实施县委“全面提振精气神 奋勇争先展新貌”行动,切实发挥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践经验,制定《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急保障周转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金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包含资金来源及运作模式、申请对象及条件、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申请要求和业务流程、工作管理和监督措施等5个方面内容。
1.资金来源及运作模式
撤销原永春县工贸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临时资金账户,原账户资金委托县城建集团下属永春县桃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独立管理。应急资金采取服务对象申请,实行“联合审核”的方式进行。申请人使用应急资金为有偿使用,按日万分之二收取资金占用费,2024年度减半收费;普通转续贷每笔应急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0天,若逾期,逾期期间占用费加倍,逾期超过一周,管理人应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资金。
2.申请对象及条件
应急资金服务对象应是辖区内正常生产经营、有临时资金周转需求的企业。申请人应具有正常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进一步压实各方工作职责,成立县政府分管应急资金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部门和银行机构为成员的县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为企业提供应急资金“过桥”服务和出具联审意见。管理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联合初审,管理人负责应急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贷款机构负责使用应急资金归还原有贷款及发放续贷用于归还应急资金工作。
4.申请要求和业务流程
申请人向贷款机构领取并填写《永春县企业应急保障周转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贷款机构在《申请表》中明确同意续贷意见,于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应急资金管理人。应急资金管理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并提请县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县应急资金联合审查协调会,出具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协议书》,通知贷款机构及时完成有关还款、续贷工作等手续。管理人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与贷款银行沟通对接后,若申请企业不符合续贷条件等原因,致使未能给予办理的,管理人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前告知申请人。
5.工作管理和监督措施
包括管理制度、监督问效、银行违约责任、企业违约责任、本规定解释部门及文件时效等内容。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0595-2396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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