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三、概念解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由五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共2条。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定义。二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类型要求。
第二章“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共3条。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审批手续后,由入股(联营)企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明确入股(联营)的集体建设用地条件和土地所有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工作程序”共6条。包括土地调查、注册公司、方案编制、方案审核、签订合同和土地供应。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入股(联营)对象;入股(联营)方案应经县政府批复同意;供地方案应经县用地联席会审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条。入股(联营)双方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充分保障土地所有权人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县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实施监管。
第五章明确文件有效期为试行两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本实施意见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238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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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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