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项目用地供应配套政策,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行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二、概念解释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三、意义和优势
意义:农村集体经济联营入股政策有助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优势:该政策具有资金支持、市场机制引入、股权结构优化等优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实行)》由五个章节组成,包括:1、定义及适用范围;2、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3、工作程序;4、监督管理;5、其他。
五、落实措施
1.明确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为《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文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采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
2.明确本实施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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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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