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本地政策解读
《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9-18 17:05 阅读人数:1

  2023年9月3日,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永政规〔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针对基层消防监管有责无权等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稳妥有序推进乡镇(街道)赋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泉委编办〔2022〕41号)部署要求,对照《福建省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涉及的16项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原则,下放部分消防行政执法事项由乡镇承接执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赋权清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共3项,即“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二)加强执法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落实监管工作,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划转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按照“谁下放、谁监管”的要求,编制赋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督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积极协助开展执法工作,避免监管缺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确保顺利衔接。各乡镇要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等制度,进一步健全综合执法保障机制,依法履行由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行政执法检查等职责,确保执法工作有序运行,顺利衔接。

  (四)适时动态调整。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要建立健全赋权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确需调整的赋权事项,由乡镇或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县委编办和县司法局提出申请,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同意,向社会公开后组织实施。

  三、职责边界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内的单位、场所,各乡镇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以外的辖区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后公布。

  四、文件时效及解释

  《通知》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止。由中共永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