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城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政规〔202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防治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市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泉政规〔2023〕5号)等规定,现就调整禁止或限制在中心城区及重要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高层住宅小区。

  (八)桃城镇桃城、桃东、环翠(至北环大鹏路口)、桃溪、化龙社区居委会;五里街镇五里街、儒林、仰贤、华岩、西安社区居委会(以吴厝桥、许港溪为界);石鼓镇桃场、桃联、石鼓、社山、桃星社区居委会(以农场公墓排洪沟为界)所辖行政区域。

  上述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和品种、规格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桃城镇万星公园红线内(详见附件1《桃城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五里街镇儿童公园红线内(详见附件2《五里街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石鼓镇社山公园红线内(详见附件3《石鼓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二)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八22时至正月初九10时、正月十五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限放区域限放品种、规格: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

  (四)燃放安全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三、在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告。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通告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由永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永政文〔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桃城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2.五里街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3.石鼓镇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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