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24日印发了《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6〕4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依据和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要求:“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中要求将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并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为保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现实性和实用性,切实保护被征地者的正当权益,保障征收土地方案的正常实施泉州市工作部署要求,我县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制定的目标任务
通过公布我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1.果树、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根据米径或者地径将果树、经济林木的规格细分为大苗、小、中、大、特大,按规格补偿,并确定了合理株数范围。对于成片按标准补偿的,不再有苗木迁移费。
2.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园林绿化苗木采用迁移补偿,根据米径或者地径细分为大苗、小、中、大4种规格,按棵赔偿。
3.用材林补偿标准。对于米径10cm以下的用材林,按亩补偿;对于米径10cm以上的用材林,按亩补偿砍伐费。补偿砍伐费后,树木由被征迁户处置,采伐许可证由征收人协助办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4.苗圃迁移补偿标准。采用迁移费用叠加折损费的方式按亩进行补偿。对于树干直径大于15cm的定植苗木和假植苗等需要吊车迁移的苗圃,按最高迁移费补偿。
5.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根据甘蔗园、草莓园、菜地、其他农田四种类别按亩进行补偿。
6.附属物补偿标准。由于附属物、人饮工程、坟墓在价值上存在明显个体差异,采取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补偿区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征迁补偿参照具体项目或片区征迁方案执行。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8.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收后砍伐的林(果、竹)亩,归原所有者所有,其他附着物征收后归征收单位所有。
四、名词解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指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定着物和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五、范围期限
本标准自2026年6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3日止。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