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千村示范引领、万村共富共美”工程 走具有福建特色乡村振兴之路的实施意见》(闽委振兴组〔2023〕4号)、《福建省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办法》(闽委振兴办〔2024〕4号)和《中共永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春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委振兴办〔2024〕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拨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2671.83万元(详见附件),其中闽财农指〔2024〕20号列支1601.59万元、闽财农指〔2024〕30号列支204.06万元、泉财农指〔2024〕50号列支432.86万元、永财预〔2024〕1号 省级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列支432.87万元。请各有关乡镇严格按照《中共永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春县乡村振兴示范创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委振兴办〔2024〕8号)文件要求,加强资金规范使用及监管,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设立二级科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相关内业资料整理。
附件:1.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2.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2024年第一批省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对象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中共永春县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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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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